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5〕20号)和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等要求,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,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,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,完善数字化矿山六大系统,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,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认识,增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使命感和紧迫感
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》都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。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是加强事中、事后安全监管的有力手段,是实现非煤矿山“零死亡”理想目标的重要措施,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。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,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,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真正做到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。
二、强化责任,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
各地要根据法定职责,结合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,建立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责任制,落实属地监管责任,完善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,树立起责任执法的理念,确保有权必有责,权责相一致,细化岗位执法责任,层层分解工作任务,制定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,加大考核监督力度,全覆盖、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。
三、突出重点,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
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属地监管”原则,各地要制定非煤矿山年度执法计划,明确重点监管对象、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,大力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“会诊”监管、风险分级监管、微信助力监管等新做法,采取暗访暗查、约谈曝光等方式,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,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,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、投入到位、培训到位、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。要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,密切配合、协调联动,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,对列入“黑名单”的非煤矿山企业,联合银监、证监、发改、国土等部门,在投融资、上市、立项、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,大力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“两法”衔接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。
四、规范管理,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
各地要坚持透明、高效、便民的原则,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,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权和责任,制定工作流程图,并及时向社会公开,切实做到“法定职责必须为、法无授权不可为”。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,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,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确保做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、不越位。
五、狠抓完善矿山六大系统建设
通信联络系统,监测监控系统:视频监控、安全监控,井下人员定位系统;井下紧急避险系统;压风自救系统;供水施救系统;其中井下通信联络系统重庆申欧成功在广东梅州地区金属矿山试点!